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健癒官兵出院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寄醫官兵健癒出院由醫院填具寄醫人員出院歸隊通知單,一份發送
      原屬單位,一份交本人自行歸隊。必要時可通知原單位派員領回;
      駐地在外島之出院官兵,由醫院加發一份歸隊通知單送金、馬駐臺
      辦事處辦理登錄,自行向該處報到。
  二、療養人員健癒後,由軍醫院填報健癒人員名冊,於每月十日前逕呈
      其原屬總部(人事行政主管單位)或國防部(人事次長室)申請分
      配,權責單位收到申請後,應即核定發布分配令,於次月一日生效
      ,副本送收療之軍醫院轉發個人。
  三、療養人員收到分配令後,由醫院填具歸隊通知單辦妥出院手續後,
      逕向新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者,按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戰時由醫院填發報到通知二份,以一份交出院人員,另一份送戰區
      最高司令部報到任職。
  五、出院人員所需差旅費、交通費或換票憑證,由醫院按規定辦理,並
      將各該員之人事補給資料轉移報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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