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義務役官兵因傷病住院屆滿役期未癒,如必需繼續住院者,准暫緩辦理
  退伍,由軍醫院於傷病官兵役期屆滿前一個月逕呈所隸屬總部或國防部
  辦理留醫手續,其待遇與一般療養人員相同,如有殘廢或死亡仍照現役
  軍人之撫卹、保險及葬厝規定辦理。義務役期滿,留醫軍醫院以一年為
  限;屆滿仍需繼續就醫或就養者,由軍醫院於留醫屆滿前二個月逕呈所
  隸屬總部或國防部按「義務役官兵現役期滿留醫人員處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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