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海軍總司令部、空軍總司令部、聯合勤務總司
  令部、軍管區司令(海岸巡防司令)部、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各軍總
  部)之權責如下:
  一、國防部:
  (一)國軍衛勤政策、制度、作業之策劃、制訂、督導與管制。
  (二)國軍醫院管理。
  (三)軍醫教育訓練。
  (四)三軍衛材之補給支援與裝備保修。
  二、各軍總部:
  (一)衛勤政策、制度之執行、督導與建議。
  (二)負責所屬衛生(醫療)單位衛勤作業之管制與督導。
  (三)軍種間衛勤作業之支援。
  (四)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
  (五)陸、海、空軍總部分轄陸上、海上、空中衛勤支援計畫之策訂、
        執行、督導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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