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凡國軍官兵、軍中聘雇人員、軍校學生、國民兵及特區工作之官士兵存
  記有案者,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殘等之檢定,悉依本
  章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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