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殘等檢定,由國軍醫院院長或副院長召集政戰及人事主管、科主任與主
  治軍醫等,成立檢定小組,依據病歷記錄及其有關資料等,確實審查,
  對殘狀、殘等詳細檢定註記於傷病成殘申請撫卹、保險證明書內,並依
  規定將資料送聯勤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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