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等檢定,由國軍醫院院長或副院長召集政戰及人事主管、科主任與主 治軍醫等,成立檢定小組,依據病歷記錄及其有關資料等,確實審查, 對殘狀、殘等詳細檢定註記於傷病成殘申請撫卹、保險證明書內,並依 規定將資料送聯勤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