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衛生勤務一般處理原則如下:
  一、衛生單位之分配,按作戰計畫及狀況需要而定,對負主要任務之部
      隊應優先支援之。
  二、國軍傷患後送應採前接作業方式行之。
  三、國軍傷患後送,係採區域責任制,各衛生部隊在其作戰責任區域內
      負責所有友軍部隊之傷患後送。
  四、擔任傷患後送之衛生單位,必須建立財物交換制度,以確保傷患後
      送所需用品不致中斷。
  五、傷患在狀況許可下,儘量就近實施醫療,避免向遠後方後送。
  六、對傷患管理應確實實施檢傷分類,輕傷者鼓勵裹傷再戰,健癒者儘
      速歸隊,以維護士氣,增強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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