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預防保健之主要業務如下:
  一、個人衛生。
  二、環境衛生。
  三、膳食衛生。
  四、給水衛生。
  五、行軍衛生。
  六、宿營衛生。
  七、戰地衛生。
  八、傳染病防制。
  九、病媒管制。
  十、口腔保健。
  十一、健康檢查。
  十二、急救措施。
  十三、職業衛生。
  十四、心理衛生。
  十五、衛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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