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國軍預防保健權責劃分如下:
  一、國防部負國軍有關預防保健重大措施政策決定之責。
  二、各軍總部負各軍種預防保健措施之擬訂,並實施督導、檢查、及成
      效考核之責。
  三、各級部隊長對所屬單位清潔衛生,應經常親自督導檢查,並負各該
      部隊各項預防保健措施之推行,及保證其圓滿完成之責。
  四、軍醫負各該部隊預防保健措施之調查、研究、設計、執行、建議、
      督導及水質檢驗之責。
  五、工兵負給水站之開設、飲水之獲得與潔治、冷藏設施籌購;營房建
      築包括防鼠設備、修繕、照明、加溫裝置、營房環境衛生工程設備
      之建築,如焚化爐、除油池、污物處理、紗窗紗門、上下水道及有
      害地形之改變等,並依據軍醫部門建議,負責害蟲、齧齒類動物之
      管制及有關管制器材之供應。
  六、經理負責食品勤務,供給冷藏及膳食衛生設備,廚餘處理,並視情
      況需要開設滅蝨站、沐浴站、及洗衣所。
  七、化學兵部門依據軍醫部門建議,負責殺蟲劑、飲水消毒之籌補。
  八、預防保健有關運輸所需車輛,向各級運輸單位申請支援,所需油料
      向各級經理補給單位申請支援。
  九、各級政戰部門,應協助部隊長及有關人員,加強預防保健措施之推
      行。
  十、總務或行政部門,負責營區環境之清潔,及工程設施之維護。
  十一、人事部門負預防保健獎懲之責。
  十二、訓練部門負協調衛生單位(軍醫人員)策訂衛生教育計畫,與執
      行考核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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