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衛材庫平時負責地區衛材補保作業,並儲存適量之戰備衛材;戰時運
  用補給運輸工具或傷患後送輸具,補充地區衛材。必要時於軍團後勤區
  開設衛材補給點,直接補充基層單位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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