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為使醫療軍品,能適切支援三軍醫療作業,以提昇戰力應完成軍品戰備
  ,其要領如下:
  一、國軍衛生補給品:應符合實用經濟有效原則,做到適時、適地、適
      量、適質平衡供求,並以戰備急需者為優先。
  二、醫療裝備整備:
  (一)須符合建軍政策需要,從長期性、根本性著眼做整體規劃,以確
        保長期後勤支援能力。
  (二)應以籌補更新為主,力求程式統一簡化。並備有技術、操作手冊
        及零附件之控存,以利補保作業。
  (三)國防部、各軍總部及各國軍醫院均須成立醫療裝備獲得審查委員
        會,檢討裝備需求,逐級審查,避免投資浪費。
  (四)應在經濟效益原則下配合裝備更新時程,建立保修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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