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國軍衛生補給品管理規定如下:
  一、需求管理:
  (一)國防部軍醫局為國軍衛材存量管制單位,統籌運用衛材資訊系統
        ,俾使需求計算正確。
  (二)掌握補給前置時間,選定正確申請點,以利適時提出補充申請。
  (三)建立簡便有效之作業程序與管制方法。
  (四)計算需求應考量戰爭型態與作戰方式,並注意季節性與地域性因
        素。
  二、獲得管理:
  (一)需求計畫經資訊系統審核通過後,依程序及規定辦理採購。
  (二)衛材內外購須按照軍事機關軍品採購作業規定辦理。
  三、儲存管理:
  (一)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接收國內外採購及捐贈之衛材,並實施檢查
        、分類、儲存、包裝、運輸等作業。
  (二)各地區衛材庫及地區衛材分庫(點)負責地區內所需消耗性衛材
        與修護零件之收發儲存作業。
  四、分配管理:
  (一)國軍常用衛生補給品由國防部軍醫局統一籌補,實施地區聯合補
        給制,並建立衛材補給管道,其衛材消耗、存量、帳籍、料號、
        規格與計畫等資料均須輸入國軍資訊系統管理;非常用衛生補給
        品則由各醫療單位視醫療所需自行零購使用,並建帳列管。
  (二)衛材補給統由三軍衛材供應處運補,對五個作戰區及金、馬兩區
        實施分區補給,分別由三供處處本部及所屬地區庫、分庫及補給
        點負責。
  (三)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支援各地區庫、分庫、補給點及駐地附近單
        位之補給。
  國軍麻醉藥品之管制與使用,依照國軍麻醉藥品管制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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