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醫療裝備管理規定如下:
  一、各單位醫療裝備均須建卡列管,如有新增、調撥或繳庫時,應即填
      製裝備異動報告表調整。
  二、各單位每年至少實施裝備清點乙次,並填製醫療裝備年報表,呈報
      管制單位,俾利查核。
  三、應建立保修體系:
  (一)單位保修(預防保修)-為保養系統中最重要之一環,係由裝備
        使用人及編制內保養技術人員執行之勤務,包括清潔、檢查、維
        護、潤滑、調整及小零件之更換。
  (二)野戰保修-屬機動與半機動支援,旨在儘速修復單位故障之裝備
        ,由地區衛材庫擔任。
  (三)基地保修-凡各級保修階層未能修復者,皆循保修支援體系後送
        至三軍衛材供應處檢修。
  (四)國軍無自行修復能力之醫療裝備得與廠商訂定合約保修,或以招
        商修護方式實施保修。
  四、貫徹預防保養檢查、主官裝備檢查、技術勤務檢查及高級裝備檢查
      ,以早期發現裝備故障並儘速修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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