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戰備衛材整備原則:
  一、戰備衛材品項選擇係依據戰傷可能狀況,預判戰時遽增耗用品項,
      區分藥品、敷料、內外科器材等三類籌補。
  二、戰備衛材平時須併入一般衛材辦理推陳,以免過期報廢情事。
  三、基地屯儲品項由三軍衛材供應處負責屯備,各國軍醫院需自行屯備
      ,野戰屯儲品項由各軍種依其本身特性,選擇所需品項辦理屯儲,
      並呈報國防部備查。
  四、屯儲數量須綜合考量作戰需要、庫儲空間、衛材效期特性及推陳換
      新等因素加以訂定,以全軍平時三個月所需耗量為基準酌予增刪。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