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國軍人員因作戰、公務或疾病所致之傷病殘,其義肢之裝配,悉依本 條規定處理。 國軍醫院對截肢患者,須待其創口癒合後,檢同義肢裝配補助申請表, 報請國防部軍醫局審查。國軍傷殘官兵義肢裝配費用支付規定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