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國軍衛生勤務作業區分「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二段,其層級劃分
  如下:
  一、部隊衛勤:
  (一)第一級:陸軍營級、丙丁級醫務所及海、空軍、聯勤、軍管、憲
        兵相當之衛生單位或部隊。
  (二)第二級:陸軍軍團、軍、師(旅)級、甲乙級醫務所及海、空軍
        、聯勤、軍管、憲兵相當之衛生單位或部隊。
  二、地區醫療(第三級):三軍總醫院、國軍醫院及其他專業衛生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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