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傷患後送醫療程序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在臺澎金馬地區作戰按「地區醫療責任制度」以就近醫療直接後送
      之原則辦理。
  二、登陸作戰依其初期衛生勤務實施規定辦理。
  三、在核生化作戰時,其一般後送原則按前二款處理外,並依核生化衛
      勤醫療作業程序辦理,其作業程序另定之。
  前項之作業程序及實施規定由國防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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