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二、目的:為符合前揭法規對違占建戶應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後拆遷之規
定,並使違占建戶能配合國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搬遷期限如期
搬遷,以利標售、處分眷村改建土地,挹注眷改基金。
三、對象:以本部存證有案之違占建戶為限。
四、發款方式:採兩期發給方式。
五、發款時機:第一期於本部公告違占建戶搬遷前;第二期於搬遷期限屆
滿後二個月內。
六、發給項目:
(一)第一期:主建物、附屬建物、農林作物等補償費或建築物採評點
標準計算之部分。
(二)第二期:人口搬遷補助費、自動拆除獎勵(助)
金、其他需經最終審認之補助費。
七、補償標準:以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
例(辦法)規定為標準。
八、應檢附資料:
(一)第一期:
1.違占建戶第一期拆遷補償款領款清冊。(如附表一、二)
2.違占建戶房屋(建築物)面積丈量表。(如附表三)
3.違占建戶眷舍(建物)點交切結書。(如附表四)
4.中國農民銀行存摺影本。
5.佐證相片。
(二)第二期:
1.檢附違占建戶第二期拆遷補償款領款清冊。(如附表五)
2.審查人口搬遷之戶籍謄本。
3.違占建戶眷舍(建物)點交人員名冊。(附表六)
4.水電、瓦斯、電話等設施報停、拆錶及費用(稅賦)繳清證明及
戶籍遷出證明。
九、一般規定:
(一)違占建戶之主建物以合法建築物辦理拆遷補償。
(二)地方政府若採建築物價格評點方式辦理者,應檢據評點查估相片
。(如附表七)
(三)拆遷補償款領款清冊應繕造一式五份,由列管單位層轉至本部核
辦。
(四)各期請款均應檢附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
(五)人口搬遷補助費之人口數列計時點,依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
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辦法)規定認定之。
(六)違占建戶第二期可獲之補償款係採無息發給方式辦理。
(七)有關自動拆除獎勵(助)金之發給,悉依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
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辦法)規定認定之。
(八)核算建築物面積以平方公尺或坪數相互轉換時小數點均請列計,
以最終可獲之拆遷補償款取小數點後第一位數,並採四捨五入計
算,以保障違占建戶之權益。
(九)建築物作營業使用,並領有工廠登記證或營業執照或持有繳納營
業稅據正式營業者,應出具國防部或其所屬權責機關單位核發之
土地權使用同意書,始得發給營業補助費。
(十)依「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第六之十後段規定,依實
際占用面積辦理拆遷補償者,應俟拆除完畢始得辦理補償。
十、本作業要點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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