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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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違占建戶拆遷補款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31日

制定依據

1.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中華民國090年10月31日
  改建、處分之眷村及第四條之不適用營地上之違占建戶,主管機關應比
  照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補償後拆
  遷,提供興建住宅依成本價格價售之,並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比
  照國民住宅條例規定,提供優惠貸款。
  前項所稱之違占建戶,以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存證有案者為限。
  前項違占建戶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搬遷之日起,六個月內搬遷騰空,逾期
  未搬遷者,由主管機關收回土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