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遷)建作業眷(房)舍點交應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其施
    行細則(簡稱本細則)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
    改建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加速改建進度,邇來各縣(市)地區老舊眷村先後遷購國(
    眷)宅或民間市場成屋,及各改建基地陸續完工交屋,惟為避免原眷
    戶(違占建戶)搬遷新居後,原居住眷(房)舍及眷村範圍內遺留大
    量廢棄物,且於原址土地依法處分前,遭傾倒垃圾、廢土及非法侵入
    、占用(耕)等,除嚴重影響周遭安全與環境衛生,引發地方人士不
    滿與檢舉外,並衍生治安、環保單位告發開具罰單及排除困難等情事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眷(房)舍,係指列屬「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範
    圍內土地上之建築物,點交對象則涵括本條例所稱原眷戶及違占建戶
    。

四、點交時機與對象區分:
    (一)原眷戶及配偶均歿,權益承受人已無住用眷舍需求(資格),
          或借用期限屆滿,並以書面申請保留其權益者;其眷舍遭受重
          大災害或自然毀損不願自力復建而自行另謀居住,且以書面申
          請保留其權益者,亦同。
    (二)改建認證選項為「領取輔助購宅款購置民間市場成屋」之原眷
          戶,且依規定程序申請一次領取或第二(三)期輔助購宅款者
          ,應於申領前完成眷舍點交;另已屆主管機關公告搬遷期限,
          惟尚未完成房屋購置及第二(三)期輔助購宅款申領者,亦同
          。
    (三)已完成依本條例興建之住宅、國(眷)宅交屋或申領輔助購宅
          款程序之原眷戶,且主管機關公告搬遷期限屆滿者。
    (四)已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農林物補償款領申領之違占建戶,
          且主管機關公告搬遷期限屆滿者。

五、點交應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應配合主管機關搬遷公告期間,先期擬訂相關清運輔導
          措施與拆除(圍籬)計劃,協助眷村於點交前逐次清運廢棄物
          ;另搬遷期限屆滿之同時,須能即時展開拆除(圍籬)之工程
          施作,以避免因空置期而衍生之其他問題。
    (二)原眷戶(違占建戶)搬遷前,應將傢俱、用具、家飾、電器用
          品、垃圾與廢棄物等全部騰空,且不得遺留於眷村空地或其他
          空間,均請眷戶自行設法清除。
    (三)原眷戶(違占建戶)眷(房)舍點交時,應由輔支單位派員逐
          一檢查,未完成廢棄物清理者,不同意點收,並暫緩發放搬遷
          補助費、自增建超坪補償款或人口搬遷費、自拆獎金及其他需
          經最終審認之補助費。
    (四)宣導周知全體原眷戶(違占建戶),針對未完成騰空點交之眷
          村眷(房)舍,若遭環保單位開具罰單,將協調環保單位由該
          眷(房)舍原眷戶(違占建戶)自行負責及繳納。
    (五)各輔支單位辦理眷(房)舍點交作業期間,應先期主動協調告
          知地方政府環保單位及鄉鎮(區)、村(里)公務部門,函請
          協助並排定清運時程,俾免肇生其他後遺及附近社區居民怨懟
          。
    (六)符於本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二)項後段及第(三)、(四)項
          者,眷(房)舍點交期程以主管機關公告搬遷期限屆滿日後一
          週內集中辦理為原則,惟點交人如另有困難或主張,各單位得
          於兼顧看管維護之責,依實況檢討調整辦理。
    (七)各輔支單位完成眷(房)舍點交接收後,應立即派員將門窗緊
          釘、貼上封條,另依規定經常(每週至少乙次)派員巡視看管
          ,並協調地區憲警單位巡邏,以防遊民侵入、占住及其他危安
          情事發生。

六、其他規定:
    (一)原眷戶有關點交作業所須檢附證明文件、點交紀錄及居住憑證
          收繳、作廢、眷籍註記(銷)、公告原眷戶(承受人)已完成
          權益交付等,悉依「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二)非本條例所稱原眷戶或違占建戶,暨第二十二條所列不同意改
          建眷戶及未配合公告搬遷期限之違占建戶,其眷(房)舍點交
          事宜悉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辦理法院裁定暨強制執行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本案執行情形,併「空置眷營地巡管作法」督導,納入年度不
          定期抽查各單位辦理成效,如有重大績效或缺失者,專案辦理
          獎懲事宜。
    (四)爾後各單位對空置眷(營)地所肇生之危安或環保等問題,尤
          以預知可能為民意代表質詢及媒體報導者,應以最速件逐級回
          報處理情形,並以重要工作提報單(如附表)方式傳真總政治
          作戰局軍眷服務處,以先期掌握預擬因應措施;對事件案情摘
          要、成因、處理經過、改進措施及建議事項等,則以書面資料
          於三日內函送總政治作戰局檢討辦理。
    (五)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