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內主動
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處理。
前項原眷戶一次搬遷者,發給每戶新台幣一萬元搬遷補助費;就地改建,
或配合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須先行遷出,再行遷入者,發給每戶
新台幣二萬元搬遷補助費,並自遷出之日起,至交屋之日止,發給每戶每
月房租補助費新台幣六千元。
前項搬遷補助費,於核定搬遷之日起,由主管機關發給。房租補助費於原
眷戶遷出後,由主管機關按期發給,每期發放六個月,至交屋日止,不足
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辦理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時,應以公文通知,
並公告之。
前項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應以主管機關存證有案之建築物占有人為對象,
價售住宅以一戶為限。
主管機關存證有案之建築物占有人在二人以上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
占有人自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協議,並經法院或民間公證
人認證,向主管機關表示由其中一人承受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權
益;占有人逾期未表示者,喪失其承受之權益。
第二項存證資料缺件、遺失、毀損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建築物占有人辦理
補件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