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軍種業務執行費支付結報運用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4月29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暨「年度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附屬
    單位預算」辦理。

貳、經費來源: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及總務費用「軍種業務執行
    費」。

參、運用範圍:
    一、辦理土地作業、規劃等費用。
    二、郵電、文具、紙張、印製、規費。
    三、稅金、保險費。
    四、辦公室修繕、器具養護費。
    五、教育訓練費。
    六、慰問、補助、獎勵所需費用。

肆、一般規定:
    一、本業務執行費由總政戰部(眷服處)按各軍種單位當年度改建基
        地之比重分兩次(七月、元月)辦理分配。
    二、軍種單位應就分配金額,依本部85.4.19.(85)通丙字第00一
        號令頒「國軍代收款處理規定」編列收支計畫(科子分目代號及
        名稱「三0二0三-一般代辦事項」),並將執行時之相關原始
        憑證隨案辦理簽證、結報及轉審事宜。
    三、各改建基地列管單位執行改建業務所需費用,由各軍種單位自行
        檢討支援。
    四、依照第參項之「運用範圍」,各軍種單位應統一靈活運用,不受
        改建基地限制。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令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