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洽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利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具有專業能力之臺灣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下列採購事項得洽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
  (一)採購案件之招標、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簽約。
  (二)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管理。
  (三)申請簽證、結匯及開發信用狀。
  (四)履約管理。
  (五)洽辦公證檢驗。
  (六)洽辦海、空運輸。
  (七)洽辦運輸保險。
  (八)洽辦報關及提運。
  (九)協助處理洽辦機關與廠商間關於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異議、申訴
        、行政訴訟。
  (十)協助處理洽辦機關與廠商間之調解、仲裁、民事訴訟。
  (十一)採購業務諮詢及協助規劃。
  (十二)採購實務作業訓練。
  (十三)其他代辦採購事項。

三、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採購,
    於下列情形得洽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約:
  (一)由二個以上機關共同協議辦理者。
  (二)由中央各部、會、局、處、行、署等一級機關或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指定辦理者。
  (三)由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者。

四、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有關採購作業之規定,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