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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洽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辦採購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02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6日
第十四條
機關不得意圖規避本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其有分 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 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