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週休二日海運通關加班服務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本關為提升便民服務,於週休二日期間,對於海運生鮮物品、船邊提
    貨、時效性急需貨品及依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高度
    危險性物品之通關,提供加班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特訂本作業
    要點。
    連續假期之通關作業,另依本關公告辦理。
〔立法理由〕
為避免本要點與本關辦理連續假期加班通關業務之公告內容不一致,原連
續假日比照本要點辦理,宜修正為依本關公告辦理,並增列於第二項,以
資明確;並依據關務署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台關業字第一0七一00五
七五九號函說明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業務設進口單一窗口於小港分關驗貨課辦理;出口部分於原各通關
    單位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通關單位,為本關業務一組、小港分關、旗津分關及業務
    二組。

四、本業務每週排定進口分估股長一人、進口分估關員一人、驗貨股長三
    人、驗貨關員四人、資訊人員一或二人輪值;出口分估關員視各通關
    單位加班案件數量及需求人力排定輪值。
    前項輪值人員由通關單位現任該職務人員及資訊室人員輪流排班,通
    關單位輪值表由業務一組統籌繕製,資訊人員輪值表由資訊室另行排
    定。
    第一項進口分估人數得由通關單位視加班案件數量及需求人力,通知
    業務一組酌予增減。
    第二項通關單位輪值表應於每月一週前公布週知,表列輪值人員如遇
    要事不克執勤,應於執勤日之二日前通知業務一組或簽報單位主管改
    派。
    每週休二日以一班輪值為原則。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規定第一點連續假期依本關公告辦理,爰將連續假日相關規定刪
除。

五、週六上午為例行加班,業者得免事先申請,並免徵收假日特別規費等
    。
    週六下午及週日之通關案件,業者應於週五下班前一小時,事先向轄
    區通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或於週六上午向本業務進口分估股長或轄
    區出口通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受理單位核准申請後,應依「海關
    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規費,並通知輪值人員值勤。

六、進口分估關員負責本業務全部稅則章節貨物之進口報單,若遇有較不
    嫻熟之貨物,得於報單上註記,事後請原通關單位注意複核。報單處
    理完畢後,應列表連同報單送原通關單位續辦。

七、辦理週六下午及週日進口案件之貨物,以第一點所列且未涉管制或不
    得進口,或已取得輸入許可文件及其他經海關核准者為限。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規定第一點連續假期依本關公告辦理爰將「或連續假日」文字予
以刪除。

八、須繳納稅費案件,除至銀行指定代收據點辦理外,請業者事先辦妥線
    上繳納或先放後稅等自動繳稅手續。

九、本業務進口應驗報單得由分估股長或分估關員封交報關人員轉交驗貨
    股長派交驗貨關員辦理查驗,驗畢報單經驗貨股長複核後由驗貨關員
    封回分估股長或分估關員,辦理後續作業。

十、涉及裝卸、倉儲、提領、裝船等事項者,應由業者逕洽該相關事項之
    業者配合辦理,本關轄區稽查、倉棧關員亦應配合執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