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採購
    稽核小組組織準則及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之規定,成立財政部採購
    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稽核監督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
    之採購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
  (一)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所辦理之採購。
  (二)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之採購。

三、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部暨所屬各機關(構)辦理採購有無違反
    政府採購法令。
    本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果,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彙報,以供考核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
    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  部長或其指定之本部高級人員兼任。置
    稽核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除由本部法制處、秘書處、會計處及所屬
    關務署、國有財產署、財政資訊中心、五區國稅局、土地銀行、菸酒
    公司等機關(構)之副首長或熟諳採購業務之簡任級以上主管人員各
    一人及臺灣銀行熟諳採購業務與採購法令之襄理級以上人員六人兼任
    外,亦得聘請本部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擔任;稽核委員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稽核委員因調任、退休、離職等原因請辭
    或解聘,其原屬單位應即推薦接任人員,接任之稽核委員任期為原聘
    之稽核委員未完成之任期。外聘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各稽核委員聘任時應註明聘任期間。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五、本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兼稽核委員),由政風處處長兼任,副執
    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政風處副處長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
    之人員兼任,並置秘書人員四至六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
    僚業務;稽查人員二十至四十二人,由各稽核委員推薦所屬機關(構
    )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兼任之,協辦本小組業務。稽查人員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稽查人員因調任、退休、離職等原因請辭
    或解聘,其原屬單位應即推薦指派接任人員,接任之稽查人員任期為
    原聘之稽查人員未完成之任期。
    各稽查人員聘任時應註明聘任期間。
    前項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
    通費。

六、稽核委員執行稽核監督事項,應經召集人或其代理人指派(定)後為
    之,並於完成後十五日內向本小組提出稽核監督報告,經核定後函送
    採購機關。
    前項核定,得由本小組召開會議決定之。

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之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未成年人。

八、本小組稽核委員暨稽查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解除其職務: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餽贈或招待。
  (三)代採購機關訂定底價、審查投標文件、評選廠商或其他類似情形
        。
  (四)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
        不當之要求。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六)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七)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八)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稽查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
        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九、本小組作業,另訂定財政部採購稽核小組作業注意事項辦理之。

十、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部一般行政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