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稽核監督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
人處理稽核監督事宜,均由 部長或其指定之本部高級人員兼任。置
稽核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除由本部法制處、秘書處、會計處及所屬
關務署、國有財產署、財政資訊中心、五區國稅局、土地銀行、菸酒
公司等機關(構)之副首長或熟諳採購業務之簡任級以上主管人員各
一人及臺灣銀行熟諳採購業務與採購法令之襄理級以上人員六人兼任
外,亦得聘請本部以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專家擔任;稽核委員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稽核委員因調任、退休、離職等原因請辭
或解聘,其原屬單位應即推薦接任人員,接任之稽核委員任期為原聘
之稽核委員未完成之任期。外聘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各稽核委員聘任時應註明聘任期間。
前項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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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另置執行秘書一人(兼稽核委員),由政風處處長兼任,副執
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政風處副處長或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
之人員兼任,並置秘書人員四至六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
僚業務;稽查人員二十至四十二人,由各稽核委員推薦所屬機關(構
)具有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兼任之,協辦本小組業務。稽查人員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稽查人員因調任、退休、離職等原因請辭
或解聘,其原屬單位應即推薦指派接任人員,接任之稽查人員任期為
原聘之稽查人員未完成之任期。
各稽查人員聘任時應註明聘任期間。
前項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部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
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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