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收支劃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縣為謀鄉(鎮、市)間之經濟平衡發展,對於鄉(鎮、市)得酌予補助
  ;其補助辦法,由縣政府另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條中央得就特定建設事項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並授權行政院另定補助辦法,經考量縣政府對於其所屬之鄉(鎮、
  市)亦有補助之必要,爰授權縣政府另定補助辦法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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