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
時,以二小時計算。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
者,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參照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二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行政院及各級行
    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增訂第三項,
    定明民眾利用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
    政府資訊(非檔案型式)者,依現行第二條規定收取費用,免依本條
    規定收取重製或複製費用。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
算。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
,得免費提供。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財政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
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