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
取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政府資訊
者,依前條規定收取費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參照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二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三項、行政院及各級行
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增訂第三項,
定明民眾利用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
政府資訊(非檔案型式)者,依現行第二條規定收取費用,免依本條
規定收取重製或複製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