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學校薪津及獎金發放日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中央政府機關學校每月薪津及代扣款,除下列規定外,於每月一日發
    給:
  (一)薪津發給日,如逢假日放假,代扣款於假日後撥付。
  (二)薪津發給日,如遇天然災害臨時宣布放假致未及作業,得順延發
        給。
  (三)國防部所屬薪津發給日,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二、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應依照行政院核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
    (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之發給時間一次發給。

三、薪津及工作獎金如委託金融機構以劃帳發薪方式發給之機關,應依照
    中央政府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有關規定,辦理劃撥及存匯
    作業。

四、國防部所屬薪津該部得於發薪前四上班日將付款憑單遞送至財政部國
    庫署,該署於發薪前三上班日將庫款撥入指定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