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公務機密維護執行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國家機密保護法。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 4條。
三、行政院秘書處編「文書處理手冊」。
四、法務部94年8月1日法令字第0941112853號令修正發布「政風機構維護
    公務機密作業要點」。

貳、目的
    為維護本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公務機密安全,嚴防洩密情
    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參、權責
一、機關首長:局長、分局長負責監督、推行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二、單位主管:各科室主管、稽徵所主任、服務處兼主任及各分局、稽徵
    所課(股)長負責督導及執行本單位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三、政風室:政風室及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兼辦政風人員承局長、分
    局長、稽徵所主任及服務處兼主任之命,負責策訂本機關(單位)公
    務機密維護工作,並配合相關單位推動執行。

肆、作法
一、策訂計畫
    政風室得按本機關(單位)主管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會同業務單位
    訂定本機關(單位)公務機密維護有關措施或計畫,陳報局長、分局
    長或單位主管核定後實施。
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
  (一)政風室應配合本機關(單位)業務特性,主客觀環境狀況,以生
        動活潑柔性自然方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其具體作法如下
        :
        1.製播影片:以電影片、錄影帶或其他電磁方式辦理。
        2.專題演講:邀請專家學者利用集會場所以演講、座談或專題報
          告等方式辦理。
        3.訓練講習:承辦、接觸機密業務人員(含有關人員例如建教合
          作實習生),得按其性質分類舉辦保密工作訓練或講習。
        4.聯歡活動:以有獎徵答、晚會或自強活動方式,寓教於樂。
        5.其他:例如口頭宣導、轉發資料、自行編撰資料或測驗比賽活
          動等項目。
  (二)公務機密維護宣導之內容:
        1.公務機密維護相關法規。
        2.公務機密維護專業知識及實務作法。
        3.公務機密維護工作現存缺失及改進措施。
        4.洩密案件之處置及洩密原因之檢討。
        5.洩密案例。
三、一般機密維護
  (一)文書機密維護
        1.機密文書處理流程如收發、登記、擬辦、會稿、繕校、打字、
          裝訂、用印、封發、傳遞、保管、歸檔、移交、銷毀、分發及
          複製,應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洩密情事發生。其管制原則如下
          :
         (1)專責處理: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機密
            文書。
         (2)減少層次:盡量減少處理過程之層次或參與人員。
         (3)限制分發:分發限於必須獲得或知悉機密資料人員,並加強
            編號紀錄。
         (4)妥慎傳送:應視機密等級、傳遞地區,依規定妥慎傳送。密
            件公文應使用封套或保密箱;機密以上文件必須指派專人親
            自送達。如使用電腦設備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對於登入
            資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應建立安全控管機制,有關交換及
            簽章加密等電子憑證亦需妥善保存。
         (5)安全保管:機密文書之保存與管理,應設置保密櫃或機密文
            書保存室存放,並由檔管人員依規定妥慎管理。
         (6)徹底銷毀:廢棄之機密稿件或文書,應指派專人監督並會同
            政風人員澈底銷毀。
        2.為防制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應落實櫃台作業及防護
          責任區巡查,嚴禁納稅義務人及閒雜人員出入辦公處所,並視
          需要購置機密維護設備,其種類如下:
         (1)盛裝設備:保密箱、保險箱或鐵櫃。
         (2)遮蓋設備:布幔、遮布(紙)或外部之偽裝物。
         (3)銷毀設備:碎紙機。
         (4)標示設備:警告及禁制說明。
         (5)隔離設備:辦公桌抽屜及辦公室門窗加鎖。
         (6)防護設備:監視系統、警鈴及自動滅火器。
        3.檔案管理單位,應針對納入檔案管理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每
          年清查檢討 1次,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按規定辦理
          變更或解密手續。
  (二)會議機密維護
        1.會議議事範圍涉及一般機密事項者,以秘密方式舉行。其主持
          會議及參與會議之單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並權衡其影響
          程度,訂定適當之會議代名,慎選會議場所並嚴密檢查;必要
          時,於會場週邊派人戒備、限制人員進出、管制會議資料等,
          以防洩密。
        2.公務機密程度較高之機關首長辦公室、會議室等相關公務場所
          ,得視實際狀況訂立管制規定,必要時得陳報局長核可,函請
          法務部調查局支援,實施反竊聽檢測。
  (三)通信機密維護
        1.各單位應定期檢查內部之電話線路、電話機、辦公室、會議室
          以維護通信機密,發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洽請政
          風室派員協助處理。
        2.各單位影印機、傳真機、電腦等事務性機具,在洽請廠商維修
          時,使用單位應派人在場全程監看,以防止非法查詢、盜拷或
          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
  (四)電腦、資訊機密維護
        1.資訊單位應加強資訊安全控管機制,並建置使用者紀錄檔(Lo
          gFile ),以防止公務機密資訊(尤其個人資料)之外洩。
        2.個人電腦通行密碼定期變更,應確實保密,嚴禁借予他人使用
          ,以明責任。
        3.各單位人員處理電腦資料應注意並遵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
        4.各單位人員職務異動或離(休)職,其資訊系統權限應即時調
          整或取消。
  (五)其他機密維護
        基於業務性質需要,對於前來參觀、訪問、洽公之來賓,得訂定
        必要之管制規定,陳報局長、分局長、主任核可後實施。
四、專案機密維護
  (一)業務主管單位,應針對重大施政及其他易滋洩密事項,會同政風
        室策訂專案機密維護計畫,預先研擬嚴密之保密措施,以有效杜
        絕洩密。
  (二)專案機密維護之範圍
        1.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過程。
        2.舉辦各種考試及機會均等公平競爭之措施。
        3.重要人事調動、人事考績或甄選受評人員達30人以上者。
        4.各種重要機密會議之召開。
        5.機關辦理採購或人事案件經檢舉有洩密跡象者。
        6.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五、公務機密維護檢查
    本局政風室會同業務主管單位實施公務機密維護檢查,其具體作法如
    下:
  (一)狀況研判
        1.處理公務機密之員工保密警覺程度。
        2.機關之主客觀環境及其各項保密設備。
        3.曾發生洩密單位近期之改進措施。
  (二)根據狀況擬訂檢查計畫,其計畫內容報經局長核可後實施。
  (三)公務機密維護檢查結果,就優劣缺失及改進措施提出書面意見,
        並填具檢查報告表(如附表)陳報局長,並協調缺失單位確實檢
        討改進。
  (四)每半年實施公務機密維護定期檢查 1次,另視實際需要得實施不
        定期檢查。
六、洩密案件處理
    遇有洩密案件發生,應即陳報局長、分局長及有關單位主管,除逐級
    陳報外,並應即知會本局政風室,會同研擬適當補救措施,使洩密損
    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分析洩密原因及管道,以防範再發生。

伍、獎懲
    各單位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者,由本局政風室簽報獎勵,
    推行不力致發生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理。

陸、附記
    本要點經簽報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