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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民眾兌領各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提供多元化領獎方式,訂定
    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中獎人於交易時以手機條碼或已歸戶至手機條碼之
    財政部核准載具取得雲端發票,且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具備儲
    值功能電子支付帳戶者。

三、電子支付機構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
    理代其使用者指定電子支付帳戶,並將該使用者之雲端發票中獎獎金
    儲值情形,記錄於該帳戶(以下簡稱代使用者指定電子支付帳戶並將
    其中獎獎金記錄於該帳戶):
  (一)經核准辦理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
  (二)提供使用者向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申請手機條碼功能及
        使用手機條碼索取雲端發票服務功能之應用程式。

四、電子支付機構申請辦理前點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代使用者指定電
    子支付帳戶並將其中獎獎金記錄於該帳戶之作業計畫(含檢核程序作
    業規範,作業計畫撰寫注意事項如附件),並於稽徵機關核准後於應
    用程式及網站公告作業方式。

五、經核准辦理第三點業務,且於應用程式及網站公告代使用者指定電子
    支付帳戶並將其中獎獎金記錄於該帳戶作業方式之電子支付機構,應
    取得使用者同意並保存相關訊息,且應於開獎日前將下列資訊依財政
    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訊規格,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
    台:
  (一)使用者手機條碼及其所指定電子支付帳戶號碼。
  (二)使用者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六、使用者得自行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消或變更獎金領取方
    式設定,電子支付機構並應於應用程式及網站明顯處公告說明取消或
    變更方式。

七、經核准辦理第三點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由財政部印刷廠將中獎獎金
    匯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所指定專用存款帳戶或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指定存款帳戶。但專用存款帳戶或存款帳戶資料錯誤者,財
    政部印刷廠應通知電子支付機構查明處理。

八、電子支付機構收到財政部印刷廠匯入之中獎獎金及中獎清冊後,最遲
    應於次一工作日,將中獎獎金記錄於使用者指定之電子支付帳戶,並
    將獎金記錄資訊通知使用者。

九、超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或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身
    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限額,致中獎獎
    金無法記錄於使用者指定之電子支付帳戶之案件,電子支付機構應事
    先取得使用者同意並將該獎金全額匯入約定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但
    使用者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資料錯誤者,使用者應於電子支付機構通知
    之更正期限內更正之。
    使用者提供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錯誤且未能依限更正,致電子支付機
    構無法於給獎期限內依前項規定發給獎金之案件,電子支付機構應於
    給獎期限屆滿次一工作日起算七個工作日內將獎金退回財政部印刷廠
    。

十、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產製撥款清冊送交財政部印刷廠。
    財政部印刷廠應於給獎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檢具載明前項撥款清冊
    及第七點匯款資料,彙送財政部賦稅署核銷。

十一、經核准辦理第三點業務之電子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
      徵機關應停止其辦理代使用者指定電子支付帳戶並將其中獎獎金記
      錄於該帳戶業務:
    (一)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未符合第三點規定。
    (二)未依第四點作業計畫內容辦理。
    (三)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
    (四)第五點各款傳輸資訊,經財政部印刷廠查明係電子支付機構故
          意載入不實。
    (五)未依第九點第二項規定期限退回中獎獎金。
      電子支付機構有前項情事,致發生溢付獎金者,不論是否故意,均
      應負賠償中獎獎金之責,由該電子支付機構所在地營業稅主管稽徵
      機關追回獎金。

十二、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或停止電子支付機構辦理第三點業務,應副知財
      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印刷廠及營業人各分支
      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十三、電子支付機構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
      財政部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八0一二四九四九三號函有關
      冒(詐)領獎金刑責及處罰鍰之規定辦理,並將涉案人移送偵辦刑
      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