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日

所有條文

壹、作業目的及依據
    為加強本局各單位,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以確保納稅義務人合法
    權益,特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頒訂「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
    民陳情案件要點」修正本要點。

貳、作業單位
    一、收、分文單位:總局為秘書室文書處理股,分局、稽徵所為服務
        管理(課)股及旗山稽徵所綜所稅及服務管理股。
    二、管制單位:總局為綜合行政組,分局、稽徵所為服務管理(課)
        股及旗山稽徵所綜所稅及服務管理股。
    三、承辦單位:總局為各業務組,分局、稽徵所為各業務承辦(課)
        股。

參、作業時間: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肆、作業範圍
    一、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有關稽徵業務行政措施
        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
        維護(含已確定案件請求救濟、解除出境限制、撤銷禁止財產處
        分及假扣押者)。
    二、凡依規定之程序所為之申請(如各項申報案件、已進入行政救濟
        程序案件、人事介紹及推薦等)及民意代表代轉人民陳情案件(
        均由綜合行政組專案列管),不包括在本陳情案件範圍內。

伍、作業程序
    一、陳情方式:人民陳情得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傳真及電子民意
        信箱)或言詞(包括電話及現場)為之。
        (一)書面:應載明具體陳情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包括
              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
        (二)言詞:由受理單位聆聽陳訴並作成紀錄,載明陳情事項、
              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
              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二、處理期限:人民陳情案件應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惟最
        長不得超過 30日(日曆天);除受理方式屬電子民意信箱ETW案
        件處理期限一律為 6日(工作天),餘各類別陳情案件辦理期限
        如下:
        (一)有關稽徵業務行政措施興革之建議:15日(工作天)。
        (二)有關稽徵業務行政法令之查詢:6日(工作天)。
        (三)行政違失之舉發:21日(工作天)。
        (四)行政上權益之維護:21日(工作天)。
    三、陳情案件之認定及分案有疑義時,無論以書面或言詞陳情,在總
        局由綜合行政組協助判別,如有爭議則由綜合行政組提陳至主任
        秘書決定承辦組別;在分局(稽徵所)則責成稽核負責。
    四、案件受理及管制
        (一)受理民眾陳情案件應按下列規定登錄管制及處理。
              1.案件經由總局收文者
               (1)總收發收文後,秘書室文書處理股分文人員辨別屬人
                  民陳情案件者,應於函件適當位置加蓋人民陳情案件
                  戳記,除於公文系統登錄後移送各承辦組別之管制股
                  或登記桌簽收外,並影印出來函送綜合行政組列管。
               (2)綜合行政組人民陳情案件管制人員,逐案於人民陳情
                  案件管理系統點收、建檔(QIH201)〔收文日期、來
                  源別、陳情類別、總收文號、陳情日期、稅目別、陳
                  情方式、陳情人聯絡方式(姓名、電話、地址)、主
                  旨、承辦資訊(承辦組別及承辦人)等〕管制。
               (3)人民陳情案件辦結後,承辦組之承辦人員應於人民陳
                  情案件處理系統(QIH203)登錄處理情形、處理結果
                  、結案日期及相關結案資料。
              2.案件經由各分局、稽徵所收文者
               (1)分局、稽徵所收文人員收文後,經送請負責判定人員
                  辨別屬陳情案件者,交由人民陳情案件管制人員於人
                  民陳情案件處理系統建檔管制(QIH201),並移送承
                  辦人員簽收辦理。
               (2)承辦人員於案件辦結後,其處理程序同本要點伍、四
                  、(一)、1、(3)。
              3.言詞陳情於受理單位作成紀錄後,依前揭受理程序辦理
                。
        (二)陳情案件內容涉及風紀或原承辦單位顯有處置不當者,應
              交由總局政風室處理。
        (三)緊急或重要陳情案件應先交由承辦單位即時專案簽辦,俾
              能及時解決紛爭。
    五、案件處理原則
        (一)各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
              結原則,審慎處理。
        (二)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受理單位應予保密。
        (三)納稅義務人對政府政策、行政措施、法令規章等,提出可
              供採行之具體革新建議時,本局應研辦參採;請求解釋時
              ,本局應為適切闡釋或明確處理。
        (四)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
              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五)各單位得利用公共設施設置協談室或其他指定地點,聆聽
              陳訴、解答納稅義務人問題,或依本局「首長與民有約作
              業要點」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
        (六)陳情案件需向其他單位查詢或移由其他單位續辦者,應儘
              速將書面資料移送該單位。
        (七)人民陳情案件經分局、稽徵所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
              見再向總局陳情時,該業務組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
              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原承辦單位處理,並由原承
              辦單位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陳報該業務組。
              前項向總局陳情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承辦單位顯有處置不
              當者,準用本要點伍、四、(二)規定辦理。
        (八)納稅義務人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 80條第1項:「提起訴願
              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
              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
              更之。」規定者,受理單位應依上開規定適當處理。
        (九)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單位應通知陳情人
              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1.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
              2.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
              3.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
        (十)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單位得依分層負責
              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1.無具體內容、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
              2.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
                情。
              3.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
                各主管機關陳情。
        前項第 2目一再陳情而受交辦者,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
        單位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六、案件回復及結案
        (一)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
              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
              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
              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以電話及面談方式答復陳情人者
              ,應製作書面紀錄存查。
        (二)各單位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
              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親切、易懂文字答復
              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三)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理單位得逕向代
              理人或聯絡人答復;人民陳情案件係數人共同具名且載明
              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理單位應逐
              一答復。但受理單位得對經依行政程序法第27條規定選定
              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逕為答復。
        (四)受理外國人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
        (五)案件結案後,承辦人應將結案公文掃描或影印送交管制單
              位解除列管,並依本要點伍、四、(一)、1、(3)規定
              於人民陳情案件處理系統登錄結案情形。管制單位收到結
              案公文後,應確實審核是否結案。
    七、案件延期及催辦
        (一)各單位承辦人員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儘速辦理,但如因案
              情複雜或有特殊原因致未能於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於期
              限前簽請核准延期,並將延期理由函知陳情人,副知管制
              單位;案件因需向其他單位查詢或移由其他單位續辦,致
              逾期未能辦結者,處理方式同前段規定。
        (二)管制單位應定期清查,發現有已逾期或即將逾期案件而未
              經簽准延期者,由管制單位管制人員填發催辦單通知承辦
              人員,承辦人員除填復辦理情形陳核後送管制單位追蹤列
              管外,應先行函復陳情人,以釋其疑慮,並副知管制單位
              ;惟各單位承辦人員如於辦理期限前已函轉其他單位查明
              或辦理,並副知陳情人時,得不再先行函復陳情人。
        (三)各單位管制人員或登記桌應加強對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稽
              催,主管人員並應經常實施抽查,以掌握案件確實如期處
              理;並配合公文檢查列入檢查項目。

陸、統計與評比
    一、各分局、稽徵所應於每月 5日前製作上月份「人民陳情案件陳情
        類別處理時效統計分析表」,陳單位主管核閱後,掃描電子檔寄
        送綜合行政組管制人員。
    二、綜合行政組應於每月 5日前列印全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效統
        計分析表」陳報財政部,並於當月份局務會議報告。
    三、各單位應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進行處理情形滿意度抽樣調查,除
        電子民意信箱( ETW)案件由系統自動發送線上問卷免作成紀錄
        外,其餘抽樣調查依附件 1格式作成紀錄,於每月10日前寄送綜
        合行政組管制人員。
    四、綜合行政組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總各單位上年度人民陳情案件統
        計資料及處理績效(含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處
        理結果及滿意度調查處理情形等),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
        議,分送各單位參考改進。
    五、各單位案件處理品質及意見回應處理情形列入本局「為民服務不
        定期考核作業」評比;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獎勵,對於違
        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