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 十一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施 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期海關移轉業務並與交通部航港局徵收航路標識服務費業務順利接 軌,爰明定特定條文施行日期,以利實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