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發遞有關走私信號,傳送消息於私運貨物進口或出口之運輸工具者,處新
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