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通關網路測試驗證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程序依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於自行測試前,應先會同海關,將通訊軟體安裝
    於海關測試系統,並自行備妥測試所需電腦軟硬體設備(含連線傳輸
    電子資料及處理訊息所需相關設備),及連線業者作業環境。
三、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應於裝妥設備並自行測試後,應檢附書面測試報
    告向財政部申請測試驗證。財政部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一個月內
    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測試驗證日期。
四、測試驗證人員應依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測試驗證。
五、財政部應於完成測試驗證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經營通
    關網路者其測試驗證結果。
六、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如未通過測試驗證,得於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內
    以面再度提出測試驗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