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之案件,其裁罰金額如
下:
(一)同時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案件:
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以下同)五萬
元以下者,處五萬元罰鍰。
2.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逾五萬元者,處相當於
該貨物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之罰鍰。
(二)未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案件:
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五十萬元者,處五
萬元罰鍰。
2.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
百萬元者,處十萬元罰鍰。
3.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
百萬元者,處二十萬元罰鍰。
4.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在二百萬元以上者,處
四十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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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體個案經查有事實足認情節重大或顯較輕微者,仍得於法定罰鍰範
圍內酌予增減罰鍰金額,惟應於處分書內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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