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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之案件,其裁罰金額如
    下:
  (一)同時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案件:
        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以下同)五萬
          元以下者,處五萬元罰鍰。
        2.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逾五萬元者,處相當於
          該貨物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之罰鍰。
  (二)未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案件:
        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五十萬元者,處五
          萬元罰鍰。
        2.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
          百萬元者,處十萬元罰鍰。
        3.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
          百萬元者,處二十萬元罰鍰。
        4.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在二百萬元以上者,處
          四十萬元罰鍰。

二、具體個案經查有事實足認情節重大或顯較輕微者,仍得於法定罰鍰範
    圍內酌予增減罰鍰金額,惟應於處分書內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