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採購人員職務輪調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
    」第十條。
二、目的:為健全採購業務,預防不法事端衍生,維護本局廉潔形象,特
    制定本作業規定。
三、適用對象:
    本局職司採購業務之承辦人員、業務督導人員、及其一級單位主管。
    本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職司採購業務之承辦人員、股長、主任。
四、任期規定:
    本局採購業務承辦人及業務督導人員各三年一任,單位主管四年一任
    。
    前項單位主管之任期,如因業務需要,得經  局長核可後,延長一任
    ,再核得再延任。
    本局所屬各地區辦事處採購業務承辦人、股長及主任各三年一任。
    前項主任之任期,如因業務需要,得由各相關辦事處報經  局長核可
    後,延長一任,但最長以延二任為限。
五、回任限制:
    採購人員任滿職期,經輪調擔任他職或調任非採購人員後,二年內不
    得回任原職務。
六、輪調作業原則:
    本局暨所屬各地區辦事處如有採購人員之職務出缺,得配合「本局各
    級人才儲備及職務歷練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調補。
    前項職務出缺時,得本﹁局處人才交流﹂之原則,依現行規定辦理人
    才甄補作業。
    如擬由他機關現職人員調補,其條件必須優於本局同條件人員。
七、品德查核:
    用人單位對擬任人員需考量其品德操守,派任前應先會政風單位實施
    品德查核。
八、現任採購人員,如任現職已屆滿第四點之任期者,應於八十七年九月
    一日前由其主管調整職務。
九、本作業規定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