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立法理由〕
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社區
大學學員學習符合一定條件者,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
由社區大學發給學習證明;學習成就累積達一定程度者,得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習證書。(第二項)前項發給學習證書之條件、程
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明定本準則之授權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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