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條文關聯

取得學習證書之課程,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並由社
區大學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發給學習證明。
前項課程,得包括參與社區大學辦理之社團、工作坊、論壇、志工服務、
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或其他多元學習活動。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考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及現行社區大學實務之作法,並考量社區大學鼓勵發展非課堂形式的
    學習活動,例如專題式學習、行動學習,肯定學員透過公共服務、自
    主學習、田野調查、做中學等學習方式所獲致的學習成效,此類學習
    著重學員之學習歷程,爰明定取得本準則學習證明或學習證書之課程
    應採學分制,每一學分至少修習十八小時,並由社區大學依地方主管
    機關規定發給學習證明。至非採學分制之社區大學課程或活動,學員
    仍得依地方主管機關或社區大學規定,申請學習證明,惟不得依本準
    則規定申請學習證書。
二、第二項,為體現社區大學辦學精神,明定社區大學課程,得包括學員
    參與社區大學自主性社團、公共服務學習及各類符合社區大學辦學宗
    旨之工作坊、論壇等相關多元學習活動時數;另各社區大學依辦學宗
    旨或特色所規劃推動之微學分課程,其學員亦得依本準則規定,修滿
    相關課程累積達一定時數及學分數,申請發給學習證明或學習證書。
    又學員參與本項所定多元學習活動得轉換之學分數由各社區大學依其
    規定或地方主管機關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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