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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第四款、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學校衛生
    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至第十條及教育部所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
    業要點,特訂定本原則。

二、通報時機:
  (一)個案通報:疫情分級屬一級、二級、三級者,採個案通報方式。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包括教職員工
        生、替代役男),經衛生單位判定為H7N9流感之確定病例時,比
        照甲級校安事件,應於二小時內至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
        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校安中心)網站校安即時通通報。
  (二)每日通報:疫情分級屬四級、五級、六級者,採每日通報方式。
        本部與所屬機關(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人員(包括教職員工
        生、替代役男)不論有無疫情,均應於每工作日十時至十二時,
        至校安中心網站點選校安即時通,進入校園因應H7N9流感通報系
        統進行通報、資料更新、修正或確認;通報項目包括H7N9流感、
        其他流感之住院病例人數、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規定居家自
        我照護人數、停課情形(包括全校停課、部分班級停課)經衛生
        單位判定為H7N9流感之確定病例者,並應準用前款規定辦理個案
        通報。

三、通報要求:
  (一)本部各單位與所屬機關(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設因應H7N9
        流感專責通報人及代理人,專責疫情通報作業。通報人及代理人
        聯繫資料應切實登錄於校安中心網站。
  (二)疫情通報應迅速、確實,不可自行揣測決定,居家自我照護、確
        定病例均應由衛生單位判定後,始得依前點規定程序通報。
  (三)學校決定停課者,應先通報本部,再行對外發布。
  (四)媒體報導與各校有關之疫情消息,與事實不符者,本部與所屬機
        關(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發言人(單位)應儘速聯繫媒體更
        正,並向本部回報相關狀況。
  (五)已發生疫情之單位、學校及幼兒園,其疫情產生變化者,應先以
        電話告知校安中心,再行上網通報。
  (六)本部校安中心專線電話:0二-三三四三七八五五、0二-三三
        四三七八五六;傳真:0二-三三四三七九二0、0二-三三四
        三七八六三。
  (七)校安中心網址:http://csrc.edu.tw
  (八)本原則視疫情發展隨時修正,並於校安中心網站公告區公告之,
        請各單位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