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傳染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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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防疫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配合各級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醫療機構實施各種傳染病調查
及防治工作。
二、加強環境衛生管理。
三、配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辦理預防接種調查及補種作業。
四、配合各級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教育。
五、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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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監控措施,包括下列事項:
一、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學校應配合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
機構,辦理傳染病通報、調查學生及教職員工出(缺)席狀況、罹
病及接受治療情形,並進行環境消毒、改進衛生設備或配合採取隔
離檢疫措施,以防止傳染病蔓延。
二、學校發現或由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機構獲知,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
傳染病時,應立即報告當地教育及衛生主管機關。
三、辦理學生或教職員工之臨時性健康檢查。
四、其他各級主管機關、衛生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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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命所屬學校停課時,得視傳染
病發生及蔓延之情形,會商衛生主管機關後為一部或全部停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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