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原則及方法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
    作業規定第六點。

二、目的:為降低人為因素造成之評估落差,藉由標準化評估原則及方法
    ,進行各級學校災害潛勢分級。

三、災害類別及潛勢分級:
    (一)本說明所評估之災害類別,包括地震、淹水、坡地、人為、海
          嘯及輻射六種類別;依各級學校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或規模區
          分,地震及淹水潛勢分為高、中、低三級;坡地及海嘯潛勢分
          為高、中、低、無四級。
    (二)輻射另依核能安全委員會規劃之核子事故疏散避難區,分為預
          防疏散區、緊急應變區及防護準備區。

四、判定方法:依前點各項災害類別主管機關產製之特定圖資套疊各級學
    校之校廓範圍,輔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
    報處理中心校園災損通報資料進行校驗、勘誤及判定。

五、評估小組設置:為定期召開災害潛勢分級評估小組會議以修訂本說明
    ,設評估小組;其組織及職責如下:
    (一)本小組置委員六人至十二人,其組成員如下:
          1.本部相關業務單位主管。
          2.所涉災害類型學者專家。
          3.所涉災害類型主管機關代表。
    (二)本小組委員配合各年度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作業執行期程召
          開會議,委員任期以二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之。
    (三)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本小組由本部資訊及教育科技司司長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
          親自出席者,由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指派一人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任務如下:
          1.針對本說明進行檢討及修正。
          2.協調、整合及更新各類型災害潛勢圖資資源,確保本部各單
            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學校掌握災害潛勢現況
            。
          3.提供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申復作業及相關事項諮詢服務。
          4.其他防災教育事務之協助。

六、災害潛勢分級評估原則:
    (一)地震災害潛勢:應綜合考量校舍耐震補強評估結果與學校及活
          動斷層距離;其潛勢分級判定條件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二)淹水災害潛勢:應綜合考量學校與校園周邊淹水潛勢及未來氣
          候變遷趨勢;其潛勢分級判定條件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三)坡地災害潛勢:應綜合考量學校是否位於順向坡及土石流潛勢
          溪流影響範圍;其潛勢分級判定條件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三)

    (四)人為災害潛勢:應綜合考量校園內、外可能致災源及擴散之影
          響,提醒學校師生,但不另做等級判釋;其潛勢圖資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四)

    (五)輻射災害(核子事故)潛勢:應綜合考量核電廠位置及核輻射
          可能擴散影響範圍;其潛勢分級判定條件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五)

    (六)海嘯災害潛勢:應綜合考量地震可能發生位置及海嘯可能溢淹
          影響範圍;其潛勢分級判定條件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六)

七、滾動檢討:前點災害潛勢分級評估原則除應依各產製資料單位之更新
    情況,隨災害防救科技研發精進作為,秉持科學方法進行滾動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