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原則及方法說明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7月22日教育部臺教資(六)字第1132702229A號令修正發 布第3點、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三、災害類別及潛勢分級:
    (一)本說明所評估之災害類別,包括地震、淹水、坡地、人為、海
          嘯及輻射六種類別;依各級學校潛藏易致災害之機率或規模區
          分,地震及淹水潛勢分為高、中、低三級;坡地及海嘯潛勢分
          為高、中、低、無四級。
    (二)輻射另依核能安全委員會規劃之核子事故疏散避難區,分為預
          防疏散區、緊急應變區及防護準備區。

六、災害潛勢分級評估原則:
    (一)地震災害潛勢:應綜合考量校舍耐震補強評估結果與學校及活
          動斷層距離;其潛勢分級判定條件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一)

    (二)淹水災害潛勢:應綜合考量學校與校園周邊淹水潛勢及未來氣
          候變遷趨勢;其潛勢分級判定條件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二)

    (三)坡地災害潛勢:應綜合考量學校是否位於順向坡及土石流潛勢
          溪流影響範圍;其潛勢分級判定條件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三)

    (四)人為災害潛勢:應綜合考量校園內、外可能致災源及擴散之影
          響,提醒學校師生,但不另做等級判釋;其潛勢圖資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四)

    (五)輻射災害(核子事故)潛勢:應綜合考量核電廠位置及核輻射
          可能擴散影響範圍;其潛勢分級判定條件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五)

    (六)海嘯災害潛勢:應綜合考量地震可能發生位置及海嘯可能溢淹
          影響範圍;其潛勢分級判定條件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