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第六款之會計憑證分類如下: 一、原始憑證: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分外來 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分 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