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
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仍有溢
貸情形者,納入學校相關獎勵、補助之參考。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二、配合本辦法本次係全案修正,已無第九條之一,爰重新調整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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