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主動查核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如有溢貸情事,應通知學生及承貸 銀行,並協助學生將溢貸款項退還承貸銀行;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仍有溢 貸情形者,納入學校相關獎勵、補助之參考。
一、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二、配合本辦法本次係全案修正,已無第九條之一,爰重新調整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