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
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其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
政府及國防部者,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分擔之;其主管機關為桃園市
政府者,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一日起分擔之。
前項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先
行交付備償款項等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理由同修正條文第十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將「代位清償」,修正為「先行交付備償款項」,理由同修正
    條文第十一條說明二。
三、第一項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