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固定修業年限內之下列各
費為範圍:
一、學雜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學費及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實習費:指依大學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與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之實習課程或校外實習所需費用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所定實習實驗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書籍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所定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住宿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
    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宿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學生團體保險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平安保險
    費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
    際繳納者。
六、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八、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指專科以上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網
    路通訊使用費及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所定電腦使用費;
    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修業期間之前項各費為範
圍,並以二年為限,至多得再延長二年。
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生
,得比照就讀國內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可貸項目及實際繳納額度辦
理。
受領公費之公費生,不得申請就學貸款。
辦理或已請領中央主管機關助學措施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之學生
,應就第一項所定學雜各費減除上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之差額
申請就學貸款。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辦法用詞,將第三項所定教育部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
二、修正第五項:
    (一)為協助學生順利就學,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有各項助學措
          施,如各類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貸款學生得依本條第
          一項之所定申貸範圍減除本部之學雜費減免、助學金及補助後
          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爰酌修文字。
    (二)為減輕學生校內住宿負擔,支持學生專心就學,考量目前「弱
          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額度、校內外住宿的價差,規劃補
          貼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費用,本部於一百十三年二月起實施
          「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計畫」,貸款學生所貸校內住宿
          費應扣減其獲本部補助之金額,爰修正本項文字,增訂「補助
          」類別並酌修文字。
三、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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