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
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
    (一)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以下,且學生有兄弟
          姊妹或子女至少一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者,由各該主
          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且學生有兄弟姊
          妹或子女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之人數,為一人者,由借
          款學生負擔全額;其人數為二人以上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全額。
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
由借款學生負擔。
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
    (一)依據「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方案」之配套措施三內涵,
          除修正條文第七條放寬申貸門檻並納入養育子女做為可申貸條
          件外,並參考家庭年所得總額狀況,針對借款學生在學期間符
          合一定條件者,其利息將全額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學生負擔,不
          再規範二者各負擔半額情形,爰修正第一款及第二款各目所定
          利息負擔之要件,刪除第一款第一目「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
          百十四萬元以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或其
          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及第二目「家庭年收
          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由各該主管
          機關及借款學生各負擔半額。」凡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
          百二十萬元以下,即依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
          本貸款者,利息均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另修正第二款,
          以家庭年所得總額一百四十八萬元作為基準分目規定利息負擔
          要件。
    (二)為使更多學生受惠辦理本貸款,以減輕家庭籌措學費之經濟壓
          力,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一百十一年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之所得
          收入者平均每人所得來源按區域別分計算,調整申貸門檻以家
          庭年所得總額新臺幣一百萬四十八萬元作為區分,爰修正第一
          項第二款金額。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用語,將「家庭年收入」修正為「家庭年
          所得總額」。本辦法所定家庭年所得總額概念與所得稅法納稅
          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方式不同。學生申請本貸款係以「
          家庭年所得總額」作為申貸之門檻,如查調結果不合格或對財
          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調結果有疑義者,申貸學生得向所在地之
          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複查,並持查調對象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送請學校審定之,該清單是以「給
          付總額」方式呈現,並無扣除成本費用或特別扣除額之項目,
          併予說明。
    (四)修正第一項第二款,依學生之未成年或已成年就學中之兄弟姊
          妹及子女人數,區分家庭年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
          以下,以及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新臺幣一百四十八萬元之利息
          負擔方式。舉例言之,學生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
          私立學校且有未成年(或已成年就學中)子女一人,家庭年所
          得總額一百三十萬元,依第一目規定,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負
          擔全額;學生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有
          未成年(或已成年就學中)子女一人,家庭年所得總額為一百
          五十萬元,依第二目前段規定,由學生本人負擔利息全額;學
          生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學校且有未成年(或
          已成年就學中)子女二人,家庭年所得總額為一百五十萬元,
          依第二目後段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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