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
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
常識測驗。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
,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及配合銀行依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身分辨識及驗證。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但經審
查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學校審查學生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
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
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即發放
予學生。
〔立法理由〕
一、考量學生申請就學貸款門檻之規定已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七條,爰修正
    第四項所引條次,以資明確。
二、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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